专题讲座
新冠肺炎疫情笼罩下的名特水产养殖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年末,一场莫名的新冠肺炎笼罩在湖北省武汉上空,至今疫源不明。但绝大多数研究结果表明,新型冠状病毒源自野生动物。鉴于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的传播与流行规律,广大人民群众对滥食野生动物深恶痛绝。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疫情防控,各地相继出台了禁止野生动物销售、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文件,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但随之而来的禁售扩大化问题,引起广大水产工作者的重视。有的地方甚至禁止泥鳅、黄鳝上市,使得广大养殖户忧心忡忡,也为水生生物的保护和利用制造了新的话题,使水产养殖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成为行业热点。
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随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六项措施。目前,基本理清了水产养殖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关系。
本次讲座结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再学习,谈谈个人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知、农业农村部六项措施的理解。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指正。
年3月4日
一、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等。狭义指除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上述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按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本讲座主要讨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录,故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有关概念。
1、野生动物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次修正版,下同: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
二、野生动物分类
1、按栖息环境划分
按生境把野生动物划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两大类群(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2、按保护级别划分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
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两大类群。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
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和/或水生野生动物两大类群。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章第十条第四款)。
注意,保护法规定的“三有”动物指的是陆生野生动物。
三、监管机制
1、行政管理
(1)陆生野生动物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
(2)水生野生动物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现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
2、业务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业务涉及诸多方面,此处仅讨论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管理。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
年12月12国务院批准,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48种(类)。该令关于两栖纲动物和爬行纲的水栖性种类的管辖交叉,未按生境划分,如两栖纲的虎纹蛙(Ranatigrina)和蝾螈科(Salamandridae)的种类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管辖,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争议。
《名录》发布至今,仅在年2月21日进行过一次调整,将“麝(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年农业部发布《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8号)。两栖纲动物、爬行纲的水栖性种类多被明确为水生野生动物,但同时错把陆龟科列入水生野生动物。随后于年1月17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调整情况的通知》(农渔发[]3号)。
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9号)。涉及中国水生野生动物59种(类)。并将两栖纲动物如虎纹蛙(Hoplobatrachustigerinus)、爬行纲的水栖性种类如乌龟(Mauremysreevesii)明确为水生野生动物。
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10号废止农渔发[]3号文。
年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发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涉及种(表1)。
表1
现行
名录
保护
级别
经核
准后
保护
级别
暂缓
核准
合计
级别
一
二
一
二
种数
14
25
45
70
其中:仅野外种群
36
73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核准了种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其中种仅对野外种群实行保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区分了水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和非野外种群的不同保护措施。理论上有种动物的合法人工繁育群体应该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
各地均制订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章第十条第四款)。
注意:“三有”野生动物仅指陆生动物。水生动物没有“三有”之说。
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涉及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种,其中两栖纲种类种,爬行纲的两栖性种类28种。“三有”野生动物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这是造成这次禁售扩大化的法源之一。
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发布了农业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包括鱼类99种、爬行类2种,无脊椎动物49种,以及水生植物16种。鳖(Trionyxsinensis)、乌龟(Mauremysreevesii)与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三角鲂等共列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按《渔业法》管理。
农业部公告第号和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公布的名录中都包含鳖和乌龟,但农业部公告第号并没有把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名录中的其它两栖纲动物、爬行纲的两栖性种类调整到《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中。
(4)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除因物种保护目的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科学论证,农业部公告第号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执法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洋执法部门、海关以及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等按照不同职责分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贯彻执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的名称反映了决定的重大意义,要深入领会《决定》的深远意义,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各项规定。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二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
《决定》突出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这才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