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一老板即使被判刑坐牢也不付拖欠的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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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江法院为张某某等50余名农民工执行到位总金额为60余万元的劳动报酬,农民工们从承办法官王位手中接过执行款后,不停表示感谢,张某某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做了很多工作,是真正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原来,张某某等人于年到吴某某手下务工,但吴某某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年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逮捕,并被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外,本院作出吴某某限期支付张某某等人劳务工资的民事判决。可即使被判处刑罚,吴某某仍然未履行义务,张某某等人于年7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于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重庆某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某职业学院)尚欠吴某某工程款万元左右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立即向某职业学院去函调查吴某某在其单位的未结工程款情况,该学院向法院回函称,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某)在学院确有工程尾款未支付,但学院另外两家关联单位超额支付了项目负责人吴某某部分工程款,在集团公司统一工程结算、统一资金支付的原则下,就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某)的债权债务已互相抵销,不再另行支付。对此,本院多次向某职业学院及其关联单位沟通与核实,但均收到同样的回复内容。面对这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位法官立即向领导请示汇报,执行局立即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分析。经讨论认为其集团公司内部形成的会议纪要并无吴某某的签字,集团公司单方面将其他关联单位与某职业学院的债务进行抵扣,于法无据,且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50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随即本院依法向某职业学院送达了相关文书,要求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在学院的未结工程款,但该学院迟迟未履行协助义务。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以“争取协助,实质化解,处罚为盾”为原则,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多次与某职业学院及集团公司负责人沟通,通过多次法律释明以及迫于司法处罚压力,最终,该学院同意履行协助义务,将案款打入了法院账户。至此,涉及吴某某的系列农民工案件在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判处刑罚后仍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慎审查事实,寻找法律支撑,活用执行措施,最终得以全部兑现。长期以来,黔江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把保障民生作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农民工“讨薪难,讨薪寒”的现状,不断调整执行思路观念,创新执行措施,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做到刚柔并济,避免机械僵化办案,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来源:黔江法院、黔江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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