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无法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债务人未能清偿之债不能免除。实证案例见徐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配偶共同经营某建材厂,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融资,后企业效益不佳,无法及时偿付,最终陷入债务困境。徐某某配偶未在强制执行之列。另据其自称,执行期间在服务企业就业为生,负债后房屋已出让,现租房居住。其女在国外留学,债务人称系由其朋友提供资助,但未有客观证据加以印证。
审理情况
年6月13日,徐某某以其本人目前暂无财产清偿债务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年6月1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浙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某某的债务清理申请,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徐某某个人的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债务清理期间,管理人共计收到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7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对徐某某负债原因及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其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