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平和县农业农村局
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猪鼻龟
6月2日,平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长泰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1只猪鼻龟送至福建省长泰天柱山飞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我省核准的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救助收容。
(图片说明:收容箱里的猪鼻龟。我省核准的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福建省长泰天柱山飞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猪鼻龟,系外来物种,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经调查,该只猪鼻龟(长30cm、宽20cm)系一位放生人士正在放生的时候,被过路的群众发现,及时制止并给予解救下来,属于禁止放流的外来物种。
友情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需要收容救护的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放流外来物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无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的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经批准人工繁育或者经营利用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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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见的重点水生野生保护物种
1.国家一级:红珊瑚、鹦鹉螺、鼋(yuan)、中华鲟、达氏鲟、中华白海豚、抹香鲸、玳瑁、绿海龟、红海龟(赤海龟)、棱皮龟(革龟)、太平洋丽龟(黑海龟)、黄唇鱼(闽粤人称金钱鱼)、库氏砗磲、美丽硬仆骨舌鱼(金龙鱼);
2.国家二级:灰海豚、海狮、虎斑宝贝(黑星宝螺)、巨骨舌鱼(海象鱼)、宽吻海豚(尖嘴海豚、胆鼻海豚)、唐冠螺、中国鲎、花鳗鲡;
※仅限野外种群:平胸龟、虎纹蛙(水鸡)、大鲵(娃娃鱼)、胭脂鱼(黄排、血排、粉排、木叶盘、红鱼、火排)、文昌鱼、克氏海马(黄金海马)、锦绣龙虾;
3.省重点:粗吻海龙、鳗尾胡子鲇、双线血蛤(西刀蛤、西施蛤)、杂色鲍、波纹龙虾、中国龙虾、刁海龙、大刺鳅(纳锥、石锥、辣椒鱼)、大海马、日本海马、斑海马、刺海马。
禁止放流外来物种
1.外来鱼的危害:食物竞争、抢夺生存空间、捕食本土鱼类。
2.福建省常见禁止放流水生生物物种主要有:牛蛙(美国青蛙)、巴西龟(红耳彩龟)、短盖巨脂鲤(淡水白鲳)、食人鱼、革胡子鲶(埃及塘虱)、小龙虾、罗非鱼、红罗非鱼(彩虹鲷)、清道夫、雀鳝、大鳄龟、小鳄龟、虹鳟、大瓶螺(福寿螺)、眼斑拟石首鱼(美国红鱼)、大口黑鲈(加州鲈)、匙吻鲟(鸭嘴鲟)、斑点叉尾鮰、杂交鲟、苏氏圆腹鱼芒(淡水白鲨)、凡纳宾对虾(南美白对虾)、台湾泥鳅(大鳞副鳅)。
福建省增殖放流主要物种
※大黄鱼、真鲷、黑鲷、花鲈、斜带石斑鱼、日本对虾、黄姑鱼、大弹涂鱼、长毛对虾、曼氏无针乌贼、菲律宾蛤仔、双线紫蛤、西施舌、厚壳贻贝、泥东风螺、海蜇、中国鲎、鲢(白鲢)、鳙(花鲢)、草鱼、黑脊倒刺鲃(光倒刺鲃)、大刺鳅、团头鲂、厚唇鱼、细鳞鲴、黄尾鲴、赤眼鳟、中华绒螯蟹、中华鳖、香鱼、日本鳗鲡、棘胸蛙、大鲵、斜中华鲟。
※适宜平和县域内放流的物种:鲢(白鲢)、鳙(花鲢)、草鱼、黑脊倒刺鲃(光倒刺鲃)、大刺鳅、团头鲂、厚唇鱼、细鳞鲴、黄尾鲴、赤眼鳟、中华绒螯蟹、中华鳖、香鱼、日本鳗鲡、棘胸蛙、大鲵、斜中华鲟。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调整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杨初新供图:游泽铭蔡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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