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只鼓鼓囊囊的编织袋堆成了小山,里面装的全是海龟,整整85只……这是去年9月,普陀警方在沈家门一船厂废弃仓库里见到的一幕。近日,普陀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卢某、赵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53岁的卢尚勤是宁波象山人,案发前在舟山做海鲜生意。去年9月,他联系38岁的安徽颍上县男子赵某,要他帮忙雇佣搬运工和租仓库。
赵某明知收购海龟是非法的,仍按照卢某的指示,租用了沈家门江湾船厂一处废弃仓库。9月19日,赵某找来同乡张某、化某和杨某收海龟、搬运海龟和开货车。9月底的一天晚上,卢某打算将仓库内的海龟运走。赵某从朋友处借用了一辆厢式货车,同时又雇佣了沈某、武某等人(另案处理)搬运海龟。搬运过程中,他们均被蹲守的普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还当场从货车和仓库内分别查获25只海龟和60只海龟,最大的有多公斤,仅有7只存活。经鉴定,涉案海龟中,1只是棱皮龟、78只是蠵龟,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为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禁止出售和收购。最终,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元;判处张某和化某均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记者:翁履平
通讯员:陆珏羽
别再抓野生动物当宠物了!你会遭到法律的现报!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无论是以买卖获利为目的,还是未经批准单纯买来饲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上述案件中的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都属于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抑或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非法狩猎罪。所以,那些“一不小心”抓住一只青蛙的小伙伴不用担心。
但是,如果你没事捉20只壁虎玩...那就只能等着吃牢饭咯。
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癞蛤蟆)、蛇、野兔、黄鼠狼、刺猬等,虽然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但都属于有一定经济和科研价值,同时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如果私自捕捉超过20只,同样构成犯罪!!!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和条例,不仅有针对国际级珍惜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有针对一般性野生动物保护的非法狩猎罪,还有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衍生出来的地方性法规规定。
法律已经如此严苛,违法捕猎仍旧是屡禁不止。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各种非法猎获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不断见诸报道,震惊之余,更令人反思。
的确,非法捕杀贩卖,或许能图得一时之利,但终难逃身陷囹圄的人生风险。
人类只有与野生动物这个“邻居”为善,才能共同守护好地球这个共同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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